中國時報【章忠信】 日昨陳穎青君〈電子書產業 還有可為?〉談到經濟部依據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》訂定的「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」內容瑣碎,行政成本高,形同虛設,不利電子書產業發展,本人有不同意見。 「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」就是一般所稱的「孤兒著作」,是指仍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,但不知誰是著作財產權人,或雖然知道誰是著作財產權人,卻找不連絡管道洽談授權。這些著作通常都是因為過去沒有商業價值,所以被出版界或著作財產權人所遺棄,但他的文學或文化價值則不可小覷。 經濟部的孤兒著作強制授權辦法為何要讓電子書產業不方便?這是經過深思熟慮的設計。簡單的說,就是不想讓這項制度太簡易,影響合意授權的商業機制發展,侵害到著作人的權利。 強制授權制度,原則上是一種備位的設計,只有在合意授權的商業機制無法運轉的時候,才讓它上場。過去執行經驗顯示,著作權法的音樂著作強制授權辦法,讓壟斷音樂著作權的世界五大唱片公司,為避免政府以不利條件強制授權,自動地透過商業機制釋出音樂,而想要灌錄唱片的獨立製作唱片公司,因強制授權申請繁瑣費時,行政成本高,也樂於以商業機制的合意授權來利用音樂,結果強制授權的案例少之又少。 美國著作權法的孤兒著作強制授權制度談了好幾年,國會始終不同意,就是怕影響合意授權的商業機制發展,侵害到著作人的權利。Google在數年前等不及,先與各大學圖書館合作,將館藏圖書掃描成電子檔,準備發展電子書產業,結果被出版業界以侵害著作權而告上法院。雖然雙方和解了,但法院對於這項沒有授權就先掃描的「先斬後奏」和解內容,認為與著作權法「授權利用」基本原則相違,影響深遠,遲遲不敢批准。 引進孤兒著作強制授權已經好幾年的加拿大與韓國,在實際執行上核准的案件也很有限,一方面是政府不想在合意授權制度開啟後門,侵害到著作人的權利,一方面也是因為市場商業機制自己就能運作順暢。 商業機制的合意授權才是發展電子書產業的王道,文章、照片或畫作也許不易找到作者,書本既已出版,要找到著作權人授權,以網路的方便性,難度相對低很多。誠如陳君大文中談到,台灣主流銷售平台不支援個人作者直接上稿,出版社不願提供優厚的版稅給作者。如果電子書產業的發展對作者不友善,做為一個內容提供要角的作者,為何要與電子書產業合作?電子書產業沒有爭取到作者支持,怎麼會有明天?(作者為「著作權筆記」公益網站主持人) 新聞來源: YAHOO新聞 | |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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